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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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针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赡养协议问题思考: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对父亲的赡养分配,后原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与父亲产生矛盾拒绝赡养,致使其父无人赡养。现年迈的当事人该如何主张子女赡养呢?
基本案情
李某与前妻徐某育有二子,二子均已成家,李某与徐某离婚后独居。2009年,李某二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长子抚养母亲徐某,次子抚养父亲李某。二人如约依据“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但李某与次子经常发生矛盾争吵,遂于2015年二人声明“断绝父子关系”,约定次子无需赡养。现李某身体状况不佳,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要求二子给付赡养费。二人分别以签订“分家协议”和父子关系断绝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
1.“分家协议”对赡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2.“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是否有效?
3.二子拒绝赡养李某是否构成遗弃罪?李某该怎么维权呢?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分家协议”中“赡养条款”的效力认定
“分家协议”中,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后,不要求对方作出对应的意思表示。因此,“分家协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之规定,李某的儿子订立赡养协议并未违背李某和前妻的意愿,二人分配赡养义务,该协议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1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提出了赡养要求,即使依据协议无赡养义务的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可以向两个儿子主张给付赡养费,长子不得依“分家协议”拒绝履行。
二、“断绝父子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第21条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父母作为权利享有者可以放弃权利,但子女作为赡养义务的履行者无权放弃义务。李某与次子“断绝父子关系”免除次子的赡养义务,不符合《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李某与次子 “断绝父子关系”,违反中国传统道德,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虽然李某与次子“断绝父子关系”,但二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消灭,该约定确定无效。次子不得依据该约定主张赡养义务免除。
三、遗弃罪及当事人的行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需满足: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本案符合客体要件;第二,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符合客体要件;第三,主体必须是对遗弃者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李某二子均已成年,有固定收入具有扶养能力,且“分家协议”不能免除长子的赡养义务,“断绝父子关系”不能免除次子的赡养义务,本案符合主体要件;第四,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一般指由于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本案中,李某二子拒绝赡养尚未达到恶劣程度,不构成遗弃罪。
四、李某的对策及解决之道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李某二子对李某仍有赡养义务,李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子履行赡养义务。
上海婚姻律师建言献策
李某与儿子关系不佳,其子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人等特殊需要。李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儿子履行义务,但胜诉后可能遭遇无法执行的问题,且婚姻家庭案件开庭审理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上海婚姻律师建议由有关组织或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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