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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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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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2月1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31日生育一女王小某。
原告王某系再婚,其本人于2005年5月购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一处,双方确认购买价58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38万元,每月还款3000元,尚欠本金191000元,房产现值300万元。
现原告以双方年龄差距大,婚后无共同的思想交流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判归原告所有。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按照小孩的实际需要和深圳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与小孩的原则,本院酌定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婚后按揭与增值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原告应补偿被告3000×35/(200000+3000×(69+35)+191000)×3000000×60%=268848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女王小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3、原告王某补偿被告李某房产按揭与增值款268848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法院计算相关房屋增值补偿款时适用的数字具体含义和计算的公式是如何确定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详细的论述法院的审判思路:
1、3000——代表每月还款数额;
2、35——代表从双方结婚登记2011年2月11日至原告起诉时2013年12月26日止,实际的整数月,也是被告实际参与还贷的整数月;
3、69——代表从2005年5月原告购房时起至2011年2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时止,原告个人实际已还款的整数月;
4、200000——代表首付款;
5、191000——代表尚欠的银行贷款;
6、3000000——代表房屋的现阶段的实际价值。
清楚了以上数字代表的含义,我们就可以具体的来计算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增值的部分和被告应得的补偿是多少了。
首先,明确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还款的数额,即3000元×35月;
其次,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还款的数额占到实际应当支出的房屋款项的比例,即(3000元×35月)÷(200000元+3000元×(69月+35月)+191000元)
最后,该房屋增值比例占到房屋现价值的比例就是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了,再按照被告享有60%,原告享有40%分配,即3000元×35月/(200000元+3000元×(69月+35月)+191000月)×3000000元×60%=268848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和分割异常复杂和疑难,如果涉及离婚的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完全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去办理,如此复杂的计算方法,离婚当事人没有必要去弄清楚其中的计算方法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即使清楚了,也不想以后再用上,这类经验最好不要积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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