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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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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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范某与姜某系夫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范某于2013年5月底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查为乳腺癌中晚期。姜某知道诊断结果后,认为癌症又治不好,白白浪费钱,想要范某放弃治疗,因为手术费用与范某多次发生争吵。后范某入院,在进行第一次切除手术时,需要家属签字,姜某拒绝签字,避而不见,更不愿意支付范某后期化疗所需要的费用。
对此范某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案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某与姜某双方是夫妻关系,原告本次诉讼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范某虽然罹患癌症,需要巨额的资金进行治疗,但范某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范某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律师提示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表述的“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一般是指其中一方的父母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父母已去世或无力抚养)。
在上述案件中,范某的诉求是要求配偶支付医疗费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姜某承担对自己的扶养义务。
如果范某坚持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应当起诉离婚,在离婚的同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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