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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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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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分享案情】
原告邓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底在广州认识,随后同居,于2012年11月8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3年1月8日登记结婚。
原告诉称,在双方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经常上网找女人搞一夜情,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此种不齿行径,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更令原告伤心的是,被告不但不知错就改,反而对原告大打出手,经常把原告打得伤痕累累,原告已经无法记清被被告打了多少回,报警也报了好几次,每次警察过来按照家庭纠纷予以调解,但没有对被告进行处理,导致被告更加肆无忌惮地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由于原、被告均属于再婚,原告本想好好过曰子,并天真以为生个共同的小孩,被告会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并没有好好照顾原告,依然是不顾家并且在被告怀孕7个月的时候,仍然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也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照顾妻子的责任。女儿出生后,被告从来不关心女儿,从来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为了给女儿上户口,原、被告于2013年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在2013年3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被告搬离原、被告共同的住处,双方正式开始分居。
原告对被告早已彻底死心,双方感情早已随着不断的争吵,不断的家暴彻底地破裂了,目前双方已经亳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当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庭审时,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有暴力行为,且非常花心,不顾家。原告提交了2013年9月22日的报警回执以及三张显示臀部瘀伤的照片用于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称原告的瘀伤是双方互相扭打时弄伤的,当时原告也用剪刀弄伤了被告的手臂,但被告受伤后并未去医院就诊。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请求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提交了报警回执及受伤的照片用于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原告的受伤部位为后身的臀部,被告辩称该瘀伤系双方互相扭打时弄伤,难以让人信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对原告过高部分的赔偿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案例评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要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需要向法院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诊断书、受伤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如果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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