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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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以案释法栏目,上海婚姻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家暴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江某是由人介绍相识,后领证结婚。两人成婚前互相了解少,相处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加上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16年2月,江某又无缘无故将原告一顿毒打,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同时要求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为证明有家庭暴力行为,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的证明。
以案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经常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感情确实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具体数额可以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分分割共同财产,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二可请求赔偿)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上海婚姻律师分享的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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