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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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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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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的配偶,也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30日,被告钟某向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所用,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由被告游某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游某做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同时,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钟某的配偶郝某和被告游某的配偶杨某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钟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钟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归还借款。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游某作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现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郝某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共同所有;所承担的债务,也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借款是发生在被告钟某与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法律规定仅应当由钟某一人承担的情形,亦没有证据证明钟某与郝某之间有仅由钟某一人承担的约定,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晓该约定,故郝某应当与钟某共同承担涉案的债务。关于被告杨某的法律责任。杨某是保证人游某的妻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钟某的涉案借款是用于保证人以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涉案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某、郝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汪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游某对被告钟某、郝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我们不再赘述法律理论的内容,只是想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是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防止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弊端是往往会出现莫须有的债务强加到夫妻另一方,承担了不白之冤。虽然在事后法律和司法解释经过多次的调整和完善,但是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认为债务是莫须有的话,在举证上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需要合理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本案反映出担保人游某担保的债务用途非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其配偶杨某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也是对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权利的滥用,出现法律适用不公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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