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手机号码:13761477738
邮箱地址:13761477738@139.com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案件介绍
李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王小明(化名)。2016年3月,李女士与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子王小明由李女士抚养。2017年1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并将其与王先生的婚生儿子王小明的名字改为张晓明(化名)。2017年8月,王先生在行使探视权时,发现婚生子的姓名由王小明的改为张晓明,便与其前妻李女士协商,要求恢复原姓,李女士以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拒绝。
法律依据
王小明系无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更改应由其监护人协商决定。李女士作为婚生子的一方监护人,在未与王先生协商的情形下,将婚生子的姓名由“王小明”更改为“张晓明”,侵害了王先生作为亲生父亲的命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离婚之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抚养,但在父母双方均健在的情况下,抚养一方不能单方面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其生母协商决定姓名的更改。在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时,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为生父母以外的他人的姓氏,侵害了亲生父母的命名权。
调解结果:
经司法所调解,双方同意孩子姓名改回王小明,待孩子年满18周岁时,由其自行决定自己的姓名。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提示广大群众:
姓名是指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姓是一个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代表了血缘和家庭的归属。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就应有代表自己的专有符号,但自然人出生后,因无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为其命名。自然人成年并取得完全行为能力后,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其监护人应尊重其姓名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tangrongb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0858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