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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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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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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论“事实婚姻”有没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究竟有没有继承权?上海婚姻律师通过以下案例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沈某、陆某自幼相识,1992年下半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春节举行订亲仪式并开始同居,1995年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登记。2003年生育女儿陆某乙。沈某、陆某同居后感情一直较好,2016年沈某去世。陆某与沈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陆某有继承权吗?

 

以案释法

经过上海婚姻律师释法,沈某、陆某于1993年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其在同居时已经符合缔结婚姻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其属于事实婚姻。因沈某在婚姻存续期内死亡,应当对沈某和陆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的一半作为沈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沈某和陆某乙作为沈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陆某的财产均分。

 

法条链接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

在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必须先确定双方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能单纯的将其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配,而需要查明各自的财产份额,再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青年男女按照乡规民俗,订立所谓的事实婚姻的现象现实中仍然存在。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一方去世时就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为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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