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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容滨律师 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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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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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爱情和婚姻谁能完胜——也谈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有一个来访者,怀孕三个月,男友是一已婚人士,双方已经相处三年。刚开始时该女不知道男友已婚,当发现时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感情已经很浓烈,该女欲罢不能,只好任由感情肆意发展......  不久前的一天,该女忽然发现其男友还有另一个相处八年并且热情不减的女友,该女瞬间崩溃。男友与八年女友各种纠缠不清,该女为了保卫自己的爱情,左冲右突,冲锋陷阵,用尽一切手段。可数次交锋下来,该女的爱情还是要与人分享。无奈,败下阵来的该女来所询问是否有法律保护她。

 作为一个律师,告诉她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家庭,面对她,我却想起了另一个女人,其男友的合法妻子,这是一个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女人。作为一个心理咨询师,我非常理解该女现在的艰难处境,崩溃的边缘,无助的她何去何从?

 面对这样一个比电视剧情节还狗血的案例,引发了我的思考,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那么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怎样发挥它弱者保护功能的?

《婚姻法》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为其追求目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 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案例中的合法妻子,早就知道该女的存在,但她为了自己的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选择了隐忍。因为除了离婚她别无选择,如果选择离婚,孩子和她都将失去家庭。这就是《婚姻法》对弱者保护机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相关内容的失之过简, 难于操作,使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到位的。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婚姻法》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立法保护,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现行《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承担着解放人性,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婚姻法》,它们所确认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无一不体现着尊重家庭成员人权和对弱者的保护的精神。

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它以大量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比如结婚与否、生育与否、收养与否。一旦决定进入则必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者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大多数的亲属权利义务被法律硬性规定,无法自由改变,也不允许频繁地变动。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 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今后还应一如既往、进一步扩大对弱者权利的保护。 

这个案例中,那个合法的妻子,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和孩子不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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