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态度认真、思维敏捷严谨、法学功底扎实。在诉讼案件中,汤容滨律师善于运用证据,归纳案件事实,对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在非诉讼案件中,汤容... 详细>>
律师姓名: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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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210419994
执业律所: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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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的母亲在王某结婚前去世,其母亲生前有1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但是由于王某母亲去世时,该存款尚未到期,所以王某与他的姐姐没有到银行将这笔钱取出来。王某结婚后,存款到期。到期后,王某的姐姐通过书面形式放弃了5万元的应继承份额。现在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要离婚。王某婚后得到的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王某获得的遗产份额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对于王某应得的5万元,因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所以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依据此条规定,王某的姐姐作为继承人虽然是在王某结婚后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但是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追溯到王某的母亲去世之时。也就是说,王某的姐姐在其母亲去世之时便放弃了继承,王某在继承开始之时便享有了继承存款全部份额的权利。
综上,王某婚后得到的这笔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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